章1B款
序言
1.1

序言阐述了广泛的框架,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对外贸易政策之中。

有效期
1.2

在行使授予的权力,根据第5条外贸(发展和管理法) , 1992年(第22号1992年) ,中央政府特此通知对外贸易政策的2004-2009年期间纳入进出口政策2002-2007年期间,因为修改。 本保单生效起04年9月1日,并应继续有效,社2009年3月31日,除非另有规定。

修正案
1.3

中央政府保留权利,在公共利益作出任何修订本保单行使所赋予的权力科- 5的法令。 这种修正案应发出通知的方式对在宪报刊登的印度。

过渡性安排
1.4

任何通知或公众发出或任何事情,在以前的导出/导入的政策,并在紧接生效开始之前本保单,只要不抵触的规定,这一政策,继续有效并应被视为已经作出,发出或下完成这一政策。

执照,证书和权限发放开始之前本保单继续有效,其目的和期限此种牌照,证书或许可另有规定签发。

1.5

如果在出口或进口是允许自由地按本保单其后受到任何限制或管制,如出口或进口通常被允许尽管这种限制或条例,除非另有规定,只要货物的出口或进口的原来提出有效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成立的日期之前,实行这些限制。

章1B款